12月20日,巴西总统府民事办公室、司法与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及基础设施部联合发布第663号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更新有关新冠肺炎期间入境巴西相关限制措施和特殊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巴西大使馆)
一、根据公告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款,乘飞机入境巴西旅客需在登机前向航空公司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疫苗接种证书(接种证书需由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世卫组织或疫苗接种国政府部门认可,且在登机前至少14日完成全流程接种)。
二、根据公告第二章第四条,乘飞机入境巴西旅客如符合以下情形可免于出示接种证明:健康状况不宜接种疫苗并可出具医生证明;
根据巴西卫生部网站上发布的全国疫苗接种实施计划规定的标准,由于年龄原因不适合接种疫苗者;出于公共利益或人道主义原因入境且在入境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巴西总统府民事办公室申请许可者;来自巴西卫生部公布的疫苗接种覆盖率较低国家人员;
未完成全流程接种的巴西公民和定居在巴西境内的外国公民。
三、根据公告第二章第五条,免于出示疫苗接种证明的旅客在入境巴西后,须在巴西《旅客健康状况声明》(DSV)中填写的最终目的地城市进行14日隔离;
该隔离期开始5日后,如未出现任何新冠症状,可进行RT-PCR核酸检测或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呈阴性可解除隔离;上述隔离安排的相关条款亦已纳入《旅客健康状况声明》(DSV),巴西各地健康监测战略信息中心(CIEVS)将接收旅客相关隔离信息并进行监督;
2021年12月14日前离境的巴西公民和定居在巴西境内的外国公民,再次入境时无需出示疫苗接种或隔离证明,但须遵守向航空公司提供登机前24小时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或登机前72小时内RT-PCR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提供登机前至少24小时填妥的纸质或电子版《旅客健康状况声明》(DSV) 等要求。
四、根据公告第二章第七条,暂时禁止过去14日内从南非、博茨瓦纳、斯威士兰、莱索托、纳米比亚和津巴布韦出发或曾前往上述国家的外国旅客登机前往巴西。
拥有巴西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经确认为国际组织执行任务的外国专业人员,巴西政府认可的外国官员,巴西公民的配偶、伴侣、子女、父母或监护人。
巴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或人道主义原因特别授权入境人员,以及国家移民登记卡持有者不受此限,但在入境巴西后须在其目的地城市进行14日隔离。
该隔离期开始5日后,如未出现任何新冠症状,可进行RT-PCR核酸检测或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呈阴性可解除隔离。
五、根据公告第三章第九条,以陆路方式入境巴西的国际旅客,亦须按要求向移民或卫生当局出示疫苗接种证明。
六、根据公告第五章第十四条,违反本公告相关措施者将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立即被驱逐或遣返。